(2017)辽088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与侯金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侯金祥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45号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秉峰,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兴田,大石桥市司法局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金祥,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诉被告侯金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祖广忠人民陪审员 姜雅婷人民陪审员 冯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