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田国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4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国勇,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国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国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5日2时许,被告人田国勇来到垫江县城西欧步行街XX服装店,将该店门把手弄坏后强行钻入店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随后田国勇来到垫江县城金质天街XX服装店,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店内,并撬开收银台抽屉,盗得现金400余元。随后,田国勇又来到在垫江县城西欧步行街XX服装店,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店内,并撬开收银台抽屉,盗得现金4000余元。事后,被告人田国勇将所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用尽。被告人田国勇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国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刘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田国勇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场临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田国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国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国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国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