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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亚伟强奸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37号张亚伟:你为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13号刑事判决,以自己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系自愿,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且二审期间你已认罪,承认自己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也书面对你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你从轻处罚。二审法院也据此对你从轻处罚。因此你的申诉理由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