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欧阳高与罗琼芳及夏代勇、夏代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高,罗琼芳,夏代勇,夏代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欧阳高,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琼芳,女,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胜,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审被告:夏代勇,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审被告:夏代奎,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再审申请人欧阳高因与被申请人罗琼芳及一审被告夏代勇、夏代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欧阳高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欧阳高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高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邱 倩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