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松真、陈钱开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真,陈钱开,郭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陈松真,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榕然,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钱开,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郭宝莲,女,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松真与被执行人陈钱开、郭宝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1004元。本院已于2016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9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童 秉 湘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