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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彭紫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彭紫娟,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26-1号东方商务港一楼。代表人梁红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紫娟,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附楼6楼608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光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执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桂0103民初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紫娟名下位于南宁市××区枫林路××号保利·童心缘2号楼2805号房产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9号保利·童心缘2号楼2805号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玥 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