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248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6日,住临夏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小学文化,住临夏市。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徐某某之子于2014年5月26日跟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7月被告人之子死亡,于同月偿还15000元,剩余的15000元,徐某某写下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某某的户籍虽在临夏县,但被告徐某某现住临夏市居住一年多时间了。本案由临夏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移送临夏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祁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