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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有民诉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有民,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赵有民,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付亭,行长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东段66号。法定代表人郭景阳赵有民诉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有民于2017年2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执2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甄继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进行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后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4月3日,竞买人崔慧芳以1625400元拍得该套房屋。另查明,该房产已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首次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甄继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查封;二、前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崔慧芳所有;三、买受人崔慧芳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