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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士林与郑万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林,郑万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888号原告:杨士林,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朱全国,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万荣,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林与被告郑万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士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士林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