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士林与郑万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林,郑万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888号原告:杨士林,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朱全国,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万荣,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林与被告郑万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士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士林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