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6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九凯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赵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九凯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赵世耀,刘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634号原告河南九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惠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梅剑,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梅杰,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耀。被告赵世耀。第三人刘惠平。原告河南九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赵世耀及第三人刘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依照该约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九凯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4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冬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