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岳与何晓菲、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何晓菲,杨海涛,郝苓广,葛恩华,刘英,付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30号原告:陈岳,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慧,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菲,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海涛,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郝苓广,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葛恩华,男,汉族,1952年2月2日出生,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刘英,女,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付兴国,男,汉族,1937年6月4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岳与被告何晓菲、杨海涛、郝苓广、葛恩华、刘英、付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迎秋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