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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鸿宣、江丽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鸿宣,江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鸿宣,女,1959年9月29日生,仫佬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江丽芳,女,1965年1月1日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唐鸿宣与江丽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丽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