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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刚、周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执行人周建,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刚与被告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周建应归还给原告陈刚借款人民币19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2100元,由被告周建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