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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桂云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云,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234号之一原告张桂云,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小丽,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王马庄村。负责人赵海延,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彬,系该村村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云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王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桂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桂云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涛审 判 员  刘红丽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