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江荣实业有限公司、周世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江荣实业有限公司,周世亮,周小宝,龚三花,熊盼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7号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昌东工业区昌东一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5859221-0。法定代表人:陶智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江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创新二路100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588005297。法定代表人:周世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世亮,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生,住址: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霞,女,汉族,1987年0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告周世亮的姐姐,被告:周小宝,男,汉族,1961年1月2日生,住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龚三花,女,汉族,1963年3月29日生,住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熊盼盼,女,汉族,1989年10月9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江荣实业有限公司、周世亮、周小宝、龚三花、熊盼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三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龚三花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三花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