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宫平、郭连生、毕拥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宫平,郭连生,毕拥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404号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增,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平,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郭连生,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毕拥军,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平、郭连生、毕拥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大连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峰审 判 员 杨慧超人民陪审员 白 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