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开军与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军,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782号原告:刘开军,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军诉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原告刘开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军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开军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