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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9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在国家实施落实对2016年度本市种植玉米的农民进行资金补贴的政策,具体按在册耕地的实际玉米种植面积进行补偿过程中,被告人李成为了多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多报玉米种植面积70.2亩,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12,951.90元,此款被其据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谷某、李某、罗某、王某、辛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并将赃款全部退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成已退赃款人民币12,951.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