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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山云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山云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471号原告: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3幢研发车间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15550B(1-6)。法定代表人:张道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建,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山云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801418881。法定代表人:刘亚森,执行董事。原告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云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