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县民与王兆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县民,王兆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县民,男,194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虎,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胡县民因与被上诉人王兆虎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7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县民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县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县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胡县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白文虎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