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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恢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周秀清与庞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清,庞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00012号申请执行人周秀清,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庞秀英,女,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清与被执行人庞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庞秀英拒不履行(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秀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资共计人民币220000.00元。现(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