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特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殷宝霞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宝霞,王旻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特174号申请人殷宝霞,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申请人王旻昊,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施建峰。委托代理人谈晓琛。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3月29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殷宝霞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3595.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殷宝霞与王旻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