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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1855卢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855号原告:卢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诉讼代理人:刘冬娇,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