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1855卢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855号原告:卢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诉讼代理人:刘冬娇,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