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81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明,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权,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谢某甲离婚;2、婚生男孩谢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瑞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谢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就匆忙结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总是听信父母的意见,不体贴原告。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开销,在刚坐完月子就出去工作,但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去找工作,也不照顾小孩,反而时常向原告要钱花。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谢某甲辩称:原、被告已经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及婚生小孩一直疼爱有加,且被告一直努力工作赚钱养家,没有任何恶习。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原告母亲挑拨造成的,被告相信离婚并非原告本意,原、被告完全可以和好。所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欠被告舅舅刘某甲50000元、欠原告母亲20000元、欠曾能盛30000元、欠装修款30000余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甲于2015年农历8月份相识后谈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男孩名谢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因小孩抚养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案外人刘某乙购买了的房屋一套(含车库一间),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称:有夫妻共同债务欠房屋装修款30000余元,没有夫妻共同债权。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小孩谢某乙常住人口登记表、瑞金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表各1份,住房、车库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生育了小孩,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后来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因小孩抚养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人民陪审员 张  祖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艳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