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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陆某,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7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原审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在诉讼保全中,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根据规定,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人亦非抵押权人,且案外人陆某、卫某对另案执行表示异议,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