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红军、宛城区景山名烟名酒名茶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红军,宛城区景山名烟名酒名茶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6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申红军,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海瞻,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伟,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宛城区景山名烟名酒名茶店。住所地:南阳市天山路。经营者:李佳轩,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三间房*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民,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申红军因与被上诉人宛城区景山名烟名酒名茶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红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魏春光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