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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金龙、杨广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龙,杨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冯金龙,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0922198609150197。被执行人杨广成,男,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金龙与被执行人杨广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广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金龙赔偿款51191.37元,承担执行费667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922执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