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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9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戴某与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图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9民初1280号原告戴某,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图某,男,45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退还原告戴某1285元。审判长 庞 文 秀审判员 巴雅尔图陪审员 张 广 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