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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757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华飞鞋厂、高邮市天山镇南茶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华飞鞋厂,高邮市天山镇南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757号申请人: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四望亭路488号锦绣花园2-19号。法定代表人:胡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扬州市华飞鞋厂,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南茶村。法定代表人:倪永海。被执行人:高邮市天山镇南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南茶村。申请执行人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中才、高邮市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邮送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中才、高邮市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送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