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许某,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陈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兴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