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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天津市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736号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保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占,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利公寓。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桂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