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向红与卜恩波、王金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红,卜恩波,王金凤,卜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000号申请人:向红,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卜恩波,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王金凤,女,56岁,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卜成勇,男,32岁,汉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红与被申请人卜恩波、王金凤、卜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卜成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夷陵分理处账户上的资金2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卜成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夷陵分理处账户上的资金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韩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