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邓山与重庆纵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重庆路保宝奔雷汽车经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山,重庆纵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重庆路保宝奔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690号原告:邓山,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纵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822号2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2351137D。法定代表人:曹磊,总经理。被告:重庆路保宝奔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822号2幢B-06、B-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65296XW。法定代表人:邹翠,总经理。原告邓山与被告重庆纵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重庆路保宝奔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邓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