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士虎与于书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士虎,于书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480号原告:于士虎,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莘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岳炳增,男,莘县莘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书民,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莘县。原告于士虎与被告于书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士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士虎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士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于士虎承担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