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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士虎与于书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士虎,于书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480号原告:于士虎,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莘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岳炳增,男,莘县莘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书民,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莘县。原告于士虎与被告于书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士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士虎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士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于士虎承担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