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程玲与权素玲、陈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玲,权素玲,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玲。被执行人:权素玲。被执行人:陈建平。关于申请执行人程玲与被执行人权素玲、陈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30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平已经履行了11000元。被执行人权素玲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权素玲、陈建平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玲现尚有95800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30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袁兴友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