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彬与张活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张活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199号原告郭彬,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安斌、乔宽,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活泼,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彬与被告张活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彬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郭彬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侃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人民陪审员 赵云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