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谢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谢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358号原告:李海波,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谢国勇,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原告李海波与被告谢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波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65元,由原告李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