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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选明与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选明,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793129。法定代表人:杨祖洪,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选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选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选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青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赖生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