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吕德宝,李灵芝,吕健敏,马卓迪,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法定代表人:蓝翔。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83274-4。法定代表人吕德宝。被执行人吕德宝,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灵芝,女,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健敏,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马卓迪,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创业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文教旅游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69640。法定代表人叶寿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8月16日金华武义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01798号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5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房地产(房权证武字第××号、第××号,武国用(2011第02678号)。2017年03月16日浙江柯蓝工贸有限公司以4304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房地产(房权证武字第××号、第××号,武国用(2011第0267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浙江柯蓝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百花山工业区房地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百花山工业区房地产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柯蓝工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及解封手续。房他证武字第××号他项权证强制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