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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增城市新塘东成制衣厂、陈伟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城市新塘东成制衣厂,陈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新城南区富安牛仔布匹城38号A座103。法定代表人:欧阳英华。被执行人:增城市新塘东成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东坑二横路28、30。投资人:陈伟军。被执行人:陈伟军,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新塘东成制衣厂、陈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5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增城市新塘东成制衣厂、陈伟军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619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851.71元由增城市新塘东成制衣厂、陈伟军负担2470元。因增城市新塘东成制衣厂、陈伟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增城市新塘东成制衣厂、陈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7日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向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589.5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请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8589.57元,未执行标的为244499.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执行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颖 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