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宗仁与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仁,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2号原告: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肖凯阳。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法定代表人:张诏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仁诉被告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值的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曼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宏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宏曼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值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且陈宗仁户籍所在地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亦并非广东省广州市,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宏曼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本案中,宏曼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因宏曼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宏曼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盎审 判 员 姚勇刚审 判 员 江闽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新宇书 记 员 伦志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