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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桓仁满族自治县通天村村民委员会、张福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忠,桓仁满族自治县通天村村民委员会,张福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594号原告李德忠,男。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通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通天村。负责人张福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希春,男。被告张福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忠诉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通天村村民委员会、张福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德忠于二O一七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九百二十六元(原告李德忠预交),原告李德忠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娥审 判 员  张丽洁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