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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晋城市亚丰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凯润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市亚丰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凯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催64号申请人晋城市亚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林,执行董事。委托人甄建军,业务经理。申报人淄博凯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霞。委托人叶海南,单位职工。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43476055,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到期日期:2017年3月7日,出票人河南天硕商贸有限公司,账号60×××16,收款人洛阳坤骐商贸有限公司,账号69×××1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报人淄博凯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亚丰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杨鹏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