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晋城市亚丰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凯润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市亚丰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凯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催64号申请人晋城市亚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林,执行董事。委托人甄建军,业务经理。申报人淄博凯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霞。委托人叶海南,单位职工。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43476055,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到期日期:2017年3月7日,出票人河南天硕商贸有限公司,账号60×××16,收款人洛阳坤骐商贸有限公司,账号69×××1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报人淄博凯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亚丰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杨鹏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