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根生与被申请人曾宪洪借款纠纷支付令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根生,曾宪洪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903民督1号申请人徐根生,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曾宪洪,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人徐根生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曾宪洪支付借款本金8000元。经审查本案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转入督促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曾宪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根生借款本金8000元。被申请人刘绍全如有异议,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案受理费20元,由被申请人徐根生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洪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