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贺州市亿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于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亿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于得,蒋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亿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灵峰步行街1号。被执行人:罗于得,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瑶族,现住贺州市。被执行人:蒋新花,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瑶族,现住贺州市。申请人贺州市亿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于得、蒋新花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在五年内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