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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亚东与被申请人胡国强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亚东,胡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51号申请人潘亚东,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云龙大厦4号楼707室。被申请人胡国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CLASS国际公寓804房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亚东与被申请人胡国强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潘亚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国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了(2017)陕01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国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群贤路6号西安锦都花园12幢1单元10504室房产(房产证号:1050106015-10-12-10504-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