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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伟峰与赵东方、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峰,赵东方,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593号原告:黄伟峰,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炎,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赵东方,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梨园转盘东一公里。法定代理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黄伟峰诉被告赵东方、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许昌市建安区梨园转盘东一公里,此案依法应由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为信阳市××桥区,二被告的住所地也不在许昌市魏都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巍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