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谷声刚与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公兵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声刚,黄公兵,吴学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中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声刚,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黄公兵,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原审被告:吴学惠,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上诉人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95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谷声刚起诉主要依据是《借据》及《债务清偿协议书》,涉案《债务清偿协议书》中第三条第1款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协议诉讼管辖为大足区人民法院”。合同双方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谷声刚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