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与无锡市惠山区西漳塘头旅社、杨进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惠山区西漳塘头旅社,杨进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财保29号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6014035423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玉路4号。负责人:郭建东。委托代理人:过静(受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西漳塘头旅社,注册号320206600055927,住所地无锡市堰桥街道西漳塘头。经营者:杨进仁。被申请人:杨进仁,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西漳塘头旅社、杨进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西漳塘头旅社、杨进仁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西漳塘头旅社、杨进仁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秋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