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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526号被执行人梁志军,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刑庭移送执行梁志军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将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的义务,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被害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罚金,应依法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搜索“”